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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因 | 《经验论的两个教条》 当前速讯

2023-03-30 15:59:16来源:思庐哲学

蒯因的《经验论的两个教条》(\"Two Dogmas ofEmpiricism\",in Froma Logical Point of View pp:20~46)被有些人视为至少是逻辑实证主义那样的分析哲学的死刑判决书,也有人认为它是从卡尔纳普那里转而误入歧途的标志。这些危言耸听之词仅供消遣。 在一开头,他就坦白自己的用意,现代经验论的两个教条(分析与综合的根本区别以及还原论)应该被抛弃,而其结果有两个:一个是模糊了思辨形而上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假定分界线,另一个是转向实用主义。

蒯因试图去定义“分析”,于是他首先发现“定义”本身是什么是不清楚的,接着遇到的困难是,本用来说明“分析”的“同义性”本身是什么也是不清楚的,剩下的,诸如“意义”、“可替换性”本身是什么也都是不清楚的。一个重要的发现是,如果不是以某种循环的方式去解释分析或同义性,那么它们几乎是不可说明的。

也许蒯因自己都未曾注意到的一点是,在他费了一番心思试图定义“分析”而失败之后,以几段充斥比喻的富有文采的文字结束了文章。尽一切努力的“定义”都不被接受,最后以一个比喻收场,那个比喻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它不是定义,而是一种阐明(explication),正如蒯因自己对卡尔纳普的这个术语的理解所说的那样,“任何值得阐明的语词都有一些语境,这些语境整个地说是足够清楚和确切的,因而是有用的; 阐明的目的就是保存这些特优语境的用法,同时使其他语境的用法明确起来”, 在这里的情况就是,在最后的段落的比喻中,比如我们的所谓知识和信念的整体是“人工编织物”,以及我们的许多概念犹如荷马神话中的人物的某种结构说明了当前需要阐明的概念,因为它们拥有类似的结构。这就好比,我对某人说,拉兹是个假哲学家,他可能不明所以,我其实不用给他定义“假哲学家”,我就告诉他拉兹是英国版陈景辉,他就明白我的意思了;同样,我也可以对英国人说,陈景辉是中国版拉兹,也许牛津的许多朋友会会心一笑。而这个内部存在阐明的例子本身也是一个阐明。可惜我下面不谈论这一点了。


【资料图】

我认为,对于“分析”的定义的失败根由首先在于对还原论的拒绝。 我们能把“分析”定义成什么呢?除非我们说出“分析就是分析”这样琐屑无聊的定义来,我们似乎免不了用其他语词来说明它,而我们也发现了,首先无论是用同义性还是用意义等概念来说明“分析”,总不能使蒯因满意,这不但是因为同义性和意义本身也是需要定义的,而且还因为, 根本没有办法为所有这些“东西”找到一个共同的还原基础(根本就没有)。坦白地说,“分析”、“意义”、“同义”甚至“定义”、“词项”这些都不是实体,都不是“东西”。

为什么要执着于如下理念呢,也就是说,想要根本上说明一种东西是什么,总要认为最终的实体才算数呢?我们不认为“友谊”是某种东西,但我们可以说明它是什么,这对于我们语言中的大多数词项的所指都是适用的。在许多这些词项上,我们通常都满足于去用其他词项去说明它们。但蒯因会说,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用其他词项来说明某个词项,这在一般的定义中是被允许的;但在对“分析”的定义中,我们会发现严重的循环。其实如果仔细地研究,我们也不能保证其他的词项的定义没有循环。如果没有发现存在循环,那只不过是因为定义的颗粒度太低,一旦把哲学的放大镜放得足够近,这些定义项必须被更适当的定义项取代,而我们会发现,这些新的定义项不可能是与被定义项处于毫不牵涉的孤立状态,以至于我们是用某个或某些个体(或者实体,随你怎么说)来说明被定义项是什么个体。个体是形而上学上的概念,而如果我们不能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说明一种东西究竟是什么,我们的定义就不能让蒯因满意。

我们注定失败。

我们注定失败的原因不在于没有找到这样的形而上学存在物,而是因为至少在写作这篇文章的时候,蒯因还是一个唯名论者。他拒绝抽象对象而只接受具体对象。“分析”显然不是一个具体对象。那么什么是具体对象?这也是个难题,但不要忘了,蒯因还是一个经验论者。具体对象必须要到经验材料那里寻找。那么,我们要到什么经验材料中去找“分析”呢?我不觉得这个问题是天方夜谭(后面我会说明这一点),但至少蒯因拒绝了这一进路。蒯因坚持说,在传统经验论中所坚持的,在一个陈述中可以区分的语言成分和事实成分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有关分析和综合区分也是没有根据的,这样似乎他认为,语言和事实都是不可能截然区分的。我觉得这一点他看得很准。

(1)所有得单身汉都是未婚男人

蒯因尝试承认,如果句子(1)被认为是分析的,我们似乎必须得 预设“单身汉”和“未婚男人”是同义的,这样我们就得说二者是可替换的, 就是说它们在一个陈述中相互替换具有保真性。蒯因认为,如果这个论证的过程不存在循环,这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我们知道的,循环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几乎所有用来说明“分析”的词项的所指都是抽象对象,它们不是唯名论承认的个体,所以不会发生下面这样的情况:

(2)定义F为:{}(其中a,b,c,d,e都是彼此孤立的个体)

这样,尽管a、b、c、d、e都是彼此孤立的个体这一点 满足了非循环的条件, 但F在此意义上仍是一个类(class)。蒯因似乎不是不承认类可以是实体(在《论何物存在》中可以找到支持),由此F可以是某种东西。麻烦在于蒯因拒绝还原论。

蒯因拒绝还原论的理由在第(五)节“证实说还原论”中可以找到,他对这个问题处理的很粗略,但可以看到要点是,还原的基础是独断的,他至少同意卡尔纳普在《世界的逻辑构造》中所指出的本体论的相对性,无论我们以什么样的感觉材料为基础构成项,它往往只是个程度问题,更重要的是(在《论何物存在》中表述得更直接)指出,以某种形式的现象学对象、某种物理对象、某些常识对象或者是抽象的类(以及类的类)作为某种实体的基础,它都只是就特定的认知和实践场合来说是有用和便利的。那种以为必须立足于经验材料,乃至必须立足于现象论上的某种经验材料的本体论,也只是其中的一种本体论而已;不同的判准确定起不同的本体论,荷马史诗中的宙斯按照一定标准也是实体,此类实体并不比经验基础上的实体更少实在性:我们对各种本体论(即选择不同判准作为基础项构建对象)所应该抱有的态度是宽容。总之, 在实在性问题上,实用主义者将休谟那样的经验论者的“实在应当建立在感觉经验的基础上”这个命题仅仅看成是有关实在性的诸多判准之一,而并没有独占的优越地位(卡尔纳普在《本体论、语义学和经验论》的最后一部分也是这个意见)。

照此看,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诘难蒯因: 既然我们可以对任何特定系统内的本体论判准持开放和宽容的态度,那为什么不对由(2)那种形式建立起来的“分析”定义持开放和宽容态度呢? 尽管F只是个类,而且是被还原的,只要它对我们有用,我们为何不能认可作为一个类的“分析”,而且止步于此呢?蒯因的整体主义拒绝了这一点:我们找不到孤立的a,b,c,d,e来说明像“分析”这样的概念,因而对它的定义难免是带有某种循环的(我这样理解这里的“循环”,被说明项与说明项是互相牵涉的,即在次一级的项目上是有重合成分的,导致比方说,前提中包含结论中的某些要素)。

不知读者是否还记得,我上面说过,到经验材料中去寻找“分析”不是一个天方夜谭的,我现在就说明我的意思。蒯因的这篇文章是与怀特(Morton White)、古德曼两个人讨论“分析悖论”(paradox of analysis)的一个成果。1947年5月25日,怀特写信给蒯因,征求后者对自己的一篇处理C. H. Langford提出的分析悖论的解决方案的论文的意见。Langford在1942年写道:

让我们把将被分析的东西叫做待分析项(analysandum),把实施分析的东西叫做分析项(analysans)。这样,分析就陈述了在待分析项和分析项之间的一种适当的对等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分析悖论说的是,如果表达待分析项的语言表达式与表达分析项的语言表达式有相同的意思(same meaning),那么分析就陈述了一种空洞的同一性并且是琐屑的;但如果两个语言表达式没有相同的意思,那这个分析就是不正确的。(Langford, C. H. 1942.“The Notion of Analysis in Moore’s Philosophy”. See Schilpp (1942), 321–42.)

怀特的方案集中到意义分析(meaning analyses)上。这正好为蒯因在《两个教条》中迅速打发“意义”对定义“分析”提供了便利。怀特还讨论了句法结构(syntactical structure)问题,这也是蒯因在“语义规则”中所关心的。蒯因把怀特的论文拿给古德曼看,三个人通信交流对分析悖论的思考,最终指定怀特写了《分析与综合:一个站不住脚的二元论》(The Analytic and theSynthetic: An Untenable Dualism)(1950年),蒯因后来也写了《两个教条》(1951年)。让我们看古德曼怎么说,他在蒯因和古德曼的信中这么说:

当我说我不理解“分析的”我的意思就是字面上的。我的意思是,我甚至不知道怎么应用这个术语。我不能接受将这个问题与定义问题的类比,比如说,确证(confirmation)的定义问题。我不理解什么是“确证”,或者说什么是“可投射性”(projectability),在这种意义上,我不能组织任何充足的定义;但如果给我任何谓词,(通常)我可以告诉你,它是否可投射。我是在外延上理解这个术语的。但对于“分析的”我甚至都没法达到那样的理解;如果给我一个句子,我不能告诉你它是不是分析的,因为我甚至都没有隐约的判准……当我不知道我要定义的东西是什么的时候我不能给它找到一个定义来。(Goodman给 Quine 和White的信, 1947年2月, See White, M. 1999. APhilosopher’s Story. University Park, PA: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Press.)

古德曼说他不能接受分析问题与定义问题的类比。 他认为自己在欠缺明确定义的前提下,可以谈论什么谓词是可投射的,什么谓词是不可投射的,但不能对“分析”如法炮制,因为不知道“分析”是什么东西。 “投射性”是什么东西呢?古德曼也是唯名论者,比蒯因更坚定(蒯因后来偏离了唯名论,他在《从逻辑的观点看》的前言中说自己不是唯名论者)。不过他的唯名论与蒯因不同的是,蒯因不承认抽象对象,而古德曼接受,古德曼不能接受的只是类的实体地位。所以古德曼能够接受性质(quality)作为构造对象的基础项,而蒯因则对此没兴趣。“投射性”虽然不是什么东西,但显然它也不是什么东西的类,而更可以看成是某种性质。

古德曼在《事实、虚构和预测》中尝试探讨某个谓词的可投射性,他的策略是先从一般性的问题开始,即先探究“可投射性”在什么情况下是被“可投射的”(projectable),有点类似于,为了确定马云是不是我爸爸,而先研究爸爸是什么,要研究爸爸是什么,先从人们实际如何使用“爸爸”这个词开始。至少在古德曼看来,“可投射性”比“分析的”有救:他不能像研究“可投射性”那样去观察一个句子在什么情况下被认为是“分析的”的那样探究“分析的”这个谓词是什么。

我不相信我们绝不可能不能这样尝试。大胆地说,在研究完“投射性”之后,我们就可以以此作为基础,来看看在哪些情况下“分析的”这个谓词是被人们实际投射的,也就是说,考察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将“分析的”谓词投射到一个句子上,从而确证“分析的”的意义。

这里不能展开过于细致的论述(有机会我会尝试给出一个阐述),实际上蒯因在第四节“语义规则”那章尝试过我上面建议的方法(应该是古德曼提示给他的),但正如我前面提示过的,他拒绝了这种进路。

老实说,这个问题陷入了死胡同,因为“分析”根本就不是个东西,除非用其他同样所指不是东西的词项循环地说明它。这个困境来自于我们的实践本身:我们可以分析所有其他概念,但不容易分析“分析”本身,从事分析本来就是一项渗透到蒯因们的思考和写作实践的活动,想要找到一个叫做“分析”的东西,有点像是骑驴找驴——我们这整个活动本身就是分析。许多人会惊讶于我跑题了,他们一致提醒我,现在我们关心的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即“什么是分析”。可是除了去考察我们的实践本身,在哪里能找到分析这种东西呢——它就不是什么东西,我的意思说的是,它就不是在天空中的星星或宇宙中的“无处不在”的那种东西,而我们已经有很好的手段来谈论不是前面那样一种东西的那种东西了(在此不由得怀念真·哲学家德沃金先生)。

所以我们不妨大胆提议, 将“分析的”当作一个谓词去考察,看看人们实际上是如何使用(在古德曼那里,是看看它是如何被投射的), 我们就从中总结一些规则,用来说明我们的这种实践。这个过程和结果可能会有循环,但正如古德曼在解决投射问题上所说的,这也将是一个有益的循环。

被逼到去找这样的出路,我们得仔细反省,为什么会这样。我认为蒯因的整体论还是能够提供一个很好的解释。卡尔纳普也可以,甚至比蒯因要强了不少。

来源:学术星球公众号

原标题:蒯因的《经验论的两个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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